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站内最新公告
关闭×
广告位招租,联系QQ:631897379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罪名精析
> 评论
组织卖淫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发表评论
热评话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
随机推荐
一起“黑恶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
不予批捕涉嫌强奸犯罪嫌疑人亚某的 律...
突发:合肥中院原院长许建被查
一位刑辩律师的只言片语
董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律师意见书
你偷我卖“不亦乐乎” 触刑入狱“悔不...
居间介绍卖男婴 无照医生被判刑
对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不能拔高认...
裁判文书不说理,何以服人
李贤被控贪污案改变定性辩护词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42、43层 电话:13856975053 QQ:2541262354
信箱:2541262354@qq.com
皖ICP备18002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