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最新公告
广告位招租,联系QQ:631897379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罪名精析 > 评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
发表评论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42、43层  电话:13856975053 QQ:2541262354
信箱:2541262354@qq.com 皖ICP备18002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