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站内最新公告
关闭×
广告位招租,联系QQ:631897379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律海拾贝
> 评论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能否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卷宗?
2009年12月18日下午,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在浙江乌镇召开年终工作会议,会议由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翟建主持,经过分别发言和讨论,与会律师一致认为,辩护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出示案件证据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自行辩护权的前...
发表评论
热评话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
随机推荐
娄秋琴:实现刑事辩护第六空间的路径...
关于贩毒案嫌疑人不予逮捕律师意见书...
决水罪
一位刑辩律师给冤案家属的建议
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要点
帮助犯不应认定为主犯
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故意应在取得财...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
王金胜: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技侦监听录...
放火罪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42、43层 电话:13856975053 QQ:2541262354
信箱:2541262354@qq.com
皖ICP备18002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