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站内最新公告
关闭×
广告位招租,联系QQ:631897379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罪名精析
> 评论
诽谤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发表评论
热评话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
随机推荐
王金胜:律师为什么给“罪人”辩护
翟建:请理解辩护律师
十句最反感官话套话出炉
王金胜:与“一起相约自杀案件的定性...
两高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
张某故意伤害案补充辩护词
拐骗儿童罪
王金胜: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
公共场所无端闹事 两前科犯再获刑罚
高利贷转贷罪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42、43层 电话:13856975053 QQ:2541262354
信箱:2541262354@qq.com
皖ICP备18002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