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站内最新公告
关闭×
广告位招租,联系QQ:631897379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罪名精析
> 评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发表评论
热评话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
随机推荐
南京女童饿死家中
合同诈骗罪
合肥史上最大传销案宣判 56人获刑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辩护词
故意伤害辩护词
聂树斌案疑似真凶王书金今日受审
许霆案:再次拷问中国刑法的伦理
强迫职工劳动罪
刑事辩护——律师的高端业务
如何应对“地沟油”犯罪治罪难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42、43层 电话:13856975053 QQ:2541262354
信箱:2541262354@qq.com
皖ICP备18002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