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站内最新公告
关闭×
广告位招租,联系QQ:631897379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法治聚焦
> 评论
邱兴隆:刑法的底限
由刑法的这三大特点,我们必然可以引发出这样的问题: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既然是不特定的,那么,是不是任何社会关系都可以由刑法来调整,换言之,有没有刑法绝对不应涉足的社会关系?刑法调整的既然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足以调整的社会关系,那么,对同一社会关系的调整,...
发表评论
热评话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
随机推荐
受贿罪量刑标准
故意杀人or过失致人死亡
陈光中:解读《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安徽省前副省长涉嫌贪污、受贿案辩护...
一案现两凶 谁之错
大成:刑事辩护专业化团队化的先行者...
陈光中:《监察法》的立法工作不能急...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能否给犯罪嫌疑人、...
刑事业务接受委托前如何与客户有效沟...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42、43层 电话:13856975053 QQ:2541262354
信箱:2541262354@qq.com
皖ICP备18002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