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最新公告
广告位招租,联系QQ:631897379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罪名精析 > 评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概念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
发表评论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42、43层  电话:13856975053 QQ:2541262354
信箱:2541262354@qq.com 皖ICP备18002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