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站内最新公告
关闭×
广告位招租,联系QQ:631897379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罪名精析
> 评论
破坏电力设备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表评论
热评话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
随机推荐
故意杀人、盗窃二审辩护词
张明楷100条刑法实务观点集成
安徽“第一女巨贪”鲸吞国有资产八千...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受贿罪二审辩护词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卖淫等刑案司法解释...
出狱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 疯狂盗窃...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
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42、43层 电话:13856975053 QQ:2541262354
信箱:2541262354@qq.com
皖ICP备18002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