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站内最新公告
关闭×
广告位招租,联系QQ:631897379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罪名精析
> 评论
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发表评论
热评话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
随机推荐
律师界应该把么宁清理门户吗?
警察被刑讯,谁还能幸免
拐骗儿童罪
毒品辩护,律师的七个“切入点”
出狱后不久又犯罪 人赃俱获再落法网
翟建:请理解辩护律师
高利贷转贷罪
安徽省常用罪名立案标准统计
两高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
罗某故意杀人、放火案——办理死刑案...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42、43层 电话:13856975053 QQ:2541262354
信箱:2541262354@qq.com
皖ICP备18002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