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站内最新公告
关闭×
广告位招租,联系QQ:631897379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罪名精析
> 评论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发表评论
热评话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
随机推荐
简讯:王金胜律师应邀为安徽林业公安...
辩冤谤白,痛并快乐着
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
侮辱罪
陈有西律师: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
五个证据问题,可导致醉驾案件无罪
为虚开千万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
票据诈骗罪
为诈骗犯罪,提供最高端最优质的刑事...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42、43层 电话:13856975053 QQ:2541262354
信箱:2541262354@qq.com
皖ICP备18002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