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站内最新公告
关闭×
广告位招租,联系QQ:631897379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罪名精析
> 评论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发表评论
热评话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性质与...
何辉新: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
随机推荐
为胡某某无罪辩护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
刑事辩护——律师的高端业务
刑事案件研讨之 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张...
村镇干部职务犯罪辩护的路径
如何应对“地沟油”犯罪治罪难
张成:专业才是硬道理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
陈xx涉嫌拐卖儿童罪的辩护词
侵占罪
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变化
首页
团队简介
经典案例
罪名精析
辩护手记
新法速递
同业探讨
媒体关注
法治聚焦
律海拾贝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88号置地广场A座41、42、43层 电话:13856975053 QQ:2541262354
信箱:2541262354@qq.com
皖ICP备18002242号-1